传媒公司合作协议有哪些要点需要注意?
传媒<...公司<...合作<...协议包含众多要点,以下是一些需要特别注意的方面:
一、合作双方主体信息
明确身份细节
- 要准确填写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如果是自然人,需写明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地址、联系电话等详细信息,甲方是传媒公司,需写明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以及公司地址和联系电话;乙方如果是个人主播,就要写明其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常住地址和手机号码。
- 注明双方的法律地位,如甲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传媒公司法人,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主播)。

- 清晰界定合作的传媒业务类型,如广告投放、影视制作、艺人经纪、媒体公关、网络直播等,以广告投放为例,要详细说明广告的形式(包括视频广告、平面广告、户外广告等)、投放平台(是社交媒体平台、电视媒体还是线下实体场所等)和投放时间(具体日期和时段)。
- 对于影视制作合作,要明确影片或节目的类型(如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综艺节目等)、题材(如爱情、动作、科幻、历史等)、大致剧情梗概(如果有)以及制作周期(从筹备到拍摄完成预计的时间跨度)。
工作分配与职责
- 划分双方在合作项目中的具体工作任务,比如在艺人经纪合作中,传媒公司负责艺人的市场推广、演出安排、形象塑造等工作,而艺人则需配合公司的安排,参与培训、演出活动,维护自身形象等。
- 明确各方的主要职责,避免出现职责不清导致的纠纷,例如在媒体公关合作中,传媒公司负责策划公关活动方案、与媒体沟通协调、危机公关处理等,客户方则可能需要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和资源配合。
三、合作期限
起止时间确定
- 明确合作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采用具体的日期格式,如“本协议自20XX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XX年12月31日终止”。
- 对于长期合作项目或者可能延续的合作,可以约定续约条款,如“在本协议期满前30天,双方无异议则自动续约一年,如有一方提出不再续约,应在期满前60天书面通知对方”。
四、权利与义务
双方权利阐述
- 规定传媒公司的权利,如对合作项目成果的所有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相关作品进行宣传推广、获取相应的经济收益等,在影视制作合作中,传媒公司拥有影视作品的版权,有权将其发行到各大影院、电视台或网络平台。
- 明确合作另一方(如艺人、客户等)的权利,如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对自身形象和作品的合理监督权等,以艺人为例,有权按照合同获得演出报酬、要求公司保护其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双方义务说明
- 传媒公司的义务可能包括提供优质的传媒服务、遵守行业规范和法律法规、保守商业秘密等,比如在广告投放合作中,传媒公司有义务确保广告投放的效果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 合作另一方的义务可能涉及配合传媒公司的工作开展、按时支付费用、提供必要的信息等,例如在媒体公关合作中,客户方有义务向传媒公司提供准确的企业信息和产品资料,以便公司进行有效的公关策划。
五、费用及支付方式
费用构成明细
- 详细列出合作过程中涉及的各项费用,如服务费、制作费、设备租赁费、差旅费等,对于影视制作合作,要明确演员片酬、拍摄场地租赁费用、后期制作费用等具体的金额或计算方式。
- 如果是广告投放合作,要注明广告投放的总费用、不同媒体平台的投放费用占比等内容。
- 确定费用支付的时间节点,是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还是阶段性支付,在艺人经纪合作中,可能是按季度支付艺人报酬;在影视制作合作中,可能是签订合同后支付定金,拍摄过半支付部分款项,影片交付后支付尾款。
- 明确支付方式,如现金、银行转账、支票等,并提供相应的收款账号信息,可以约定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如每逾期一天按照未支付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六、知识产权归属
作品版权界定
- 明确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一般情况下,传媒公司制作的影视作品、广告作品等版权归传媒公司所有,但如果涉及到合作方(如艺人、编剧等)的个人创作部分,需要明确其享有的权利,在影视制作中,剧本作者对其创作的剧本享有著作权,但影视作品的整体版权归传媒公司。
- 对于商标权、专利权等其他知识产权,也要根据合作内容进行清晰的归属划分,比如在品牌营销合作中,新设计的品牌形象相关的知识产权归属要根据双方的投入和约定来确定。
知识产权使用许可
- 如果一方需要使用对方的知识产权,要明确使用的范围、期限、方式等条件,传媒公司在制作广告时使用了某品牌的商标,需要获得品牌方的使用许可,并约定广告投放的范围(如仅限于某个地区或特定媒体平台)、使用期限(与广告投放周期一致)和使用方式(如不得对商标进行修改、歪曲等)。
七、保密条款
保密信息范围
- 界定需要保密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如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财务数据等)、技术秘密(如影视特效制作技术、新媒体算法等)、个人隐私(如艺人的私人生活信息、客户的个人信息等)。
- 在艺人经纪合作中,艺人的未公开恋情、家庭住址等信息都属于保密范围;在广告投放合作中,客户的产品成本、市场定价策略等商业秘密需要保密。
保密期限与责任
- 设定保密期限,通常在合作期间及合作结束后一定期限内都需保密,如“本协议有效期内及协议终止后5年内,双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保密信息保密”。
- 明确违反保密条款的责任,如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如果一方泄露了对方的保密信息,可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高额违约金,并赔偿因信息泄露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八、违约责任
违约情形列举
- 详细列出双方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如传媒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广告投放或影视制作项目,或者制作质量不符合标准;合作另一方未按时支付费用、未配合传媒公司的工作安排等。
- 在广告投放合作中,如果传媒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广告投放,导致客户错过重要的营销时机,这属于传媒公司的违约行为。
违约赔偿方式
- 确定违约赔偿的方式,一般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实际损失等,违约金可以是固定金额,也可以是根据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计算得出的金额,如果艺人违反经纪合同,擅自参加其他公司的演艺活动,可能需要向传媒公司支付高额违约金,并且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利润损失。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协商解决优先
- 约定双方在发生争议时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采取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 可以规定协商的时间限制和程序,如在争议发生后的一定期限内(如15天)进行协商,协商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协商过程和结果。
仲裁或诉讼选择
-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作为最终的争议解决方式,如果选择仲裁,要明确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和仲裁规则;如果选择诉讼,要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是根据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等因素确定)。“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
- 定义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政府行为(如政策调整、行政命令等)、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等)。
- 规定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可以暂停履行合同义务,待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恢复履行,或者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免除责任等,在影视制作过程中遇到自然灾害导致拍摄无法进行,双方可以暂停拍摄计划,待灾害过后重新安排拍摄进度。
通知与送达条款
- 明确双方的通知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规定通知的方式,如书面通知(包括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视为有效通知方式。
- 约定通知的送达日期,如以电子邮件发送的通知,自邮件发送成功之日起视为送达;以信件方式发送的,自投寄后的第X个自然日视为送达。
协议变更与解除条款
- 规定协议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如需要双方书面同意并签署变更协议;明确协议解除的情形,如一方严重违约、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当出现协议解除情形时,要处理好善后事宜,如费用结算、知识产权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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